第一条 成立学校档案鉴定领导小组,鉴定领导小组由校档案馆、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,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。
第二条 定期对保管、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。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,要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,准确地判定,对拟销毁的档案作出鉴定。
第三条 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,登记造册,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送指定地点销毁。销毁档案必须有两人以上执行,学校保密部门派人监销。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单上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及销毁日期,造册人、销毁人、监销人和主管领导应签名盖章。
第四条 档案销毁后的目录清单与鉴定报告一并由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。
第五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