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秘密,认真执行国家《保密法》及相关法规和本校保密制度。
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。
第三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,不得随便堆放,必须置放于柜中,妥善保管。
第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
第五条 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级档案材料,须凭单位介绍信,并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特殊情况下借阅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,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六条 秘密级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。若需借出,应办理审批手续;借出后借出人须承担档案保密的安全责任。
第七条 档案库房重地,非经管人员未经许可,一律不得入内。
第八条 对不归档的重份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,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,学校保密部门派人监销。
第九条 本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对外开放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(二)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;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(四)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第十条 复印秘密档案材料,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,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、份数、日期,并同原件一样管理。复印应在档案馆进行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,造成失密和被盗密者,按性质和程度给予严肃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