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01档案馆
 
 设为首页   加入收藏
 
 
当前位置: 首页>>规章制度>>正文

肇庆学院档案保密工作制度
2015-03-12 15:31  

 

    第一条 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秘密,认真执行国家《保密法》及相关法规和本校保密制度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,不得随便堆放,必须置放于柜中,妥善保管。

    第四条 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级档案材料,须凭单位介绍信,并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馆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特殊情况下借阅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,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    第六条  秘密级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览室查阅。若需借出,应办理审批手续;借出后借出人须承担档案保密的安全责任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档案库房重地,非经管人员未经许可,一律不得入内。

    第八条  对不归档的重份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,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,学校保密部门派人监销。

    第九条  本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对外开放:

   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
   (二)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;

   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
   (四)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复印秘密档案材料,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,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、份数、日期,并同原件一样管理。复印应在档案馆进行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对违反保密规定,造成失密和被盗密者,按性质和程度给予严肃处理。

关闭窗口

   
  档案资讯 更多>>
· 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
  常见问题 更多>>
尚无内容。
  网站导航
党办院办 | 学校主页
 
 

版权所有:肇庆学院档案馆
地址:肇庆学院主校区鲁迅楼三楼   电话:0758-2716334   电子邮箱:dag@zqu.edu.c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