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本校的档案资料为本校教学、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工作服务,也为社会服务。
第二条 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,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、学生证;校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目的、问题)和本人身份证。毕业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须提供本人毕业证复印件。
第三条 本校教职员工因公务利用档案,原则上只能调阅所属单位形成的卷宗,如确需调阅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,必须填写《公务利用档案登记表》,写明查阅目的、问题,经批准方能调阅。
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,档案材料只在馆内阅览,不予借出。确需借出时,须经批准,履行登记手续,应在3天内归还。保密档案不外借。
第五条 凡调阅党委会议记录、班子会议记录及绝密档案材料,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阅报告,经校领导批准后,限定性地阅读有关内容,不得带出档案馆,不得摘抄。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时,摘抄稿限期交回档案馆注销销毁。
第六条 凡借阅有关人员的处分、处理材料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第七条 调阅非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,本研究课题人员可直接调阅。本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,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,科研处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。
第八条 借阅者应承担所借阅档案的安全、保密和完整责任。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;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写眉批;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;未经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、转借档案材料。违者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或经济处罚。
第九条 校外人员利用档案,要按规定收取查询费和调档费;若复印除收复印费外,还要收档案保护费。校内人员复印档案资料,收取工本费;如私人利用非本人形成的档案,按校外人员收费标准执行。
第十条 查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,应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。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立即追究责任。
第十一条 凡需要摘抄的档案,档案人员对摘抄材料应严格把关,认真核对后方可盖章。